一、内容提要
公司未按《公司法》规定注销,未履行法定义务向员工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员工如何维权,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承担清偿责任,一直困扰着劳动者。本律师通过代理的案件,帮助劳动者解决这一问题。
二、案情简介
2002年4月,毛某到杨某以其姐名义开办的服务部工作,2004年4月26日杨某、焦某作为股东设立了某公司,毛某即到该公司工作,担任技术部经理。某公司未与毛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
2009年4月某公司不再安排毛某及其他员工工作,为此,一些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确未被受理,这时毛某及其他员工才得知某公司已于2009年3月30日办理注销手续,员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诉讼
接受毛某的委托后,经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及分析,本律师认为毛某有权得到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争议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本案属于何种纠纷,关系到毛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受诉法院的选择等关键性问题,所以必须准确定性。本案的本质是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某公司虽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清算,但本质应属劳动争议。
庭审中,对方律师认为某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清算,侵犯了毛某的权益,不应属劳动争议,而是侵权。该理由未被法院采纳。
(二)诉讼主体
某公司已注销,不再具有主体身份,所以应以某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作为诉讼主体,即作为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的杨某和焦某。
(三)管辖
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劳动仲裁,后诉讼,而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房山区,毛某的工作地点为朝阳区,如何选择管辖地,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现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故本律师向更方便、更有利于解决毛某纠纷的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对方律师认为朝阳法院不应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并提出管辖权异议,经过一、二审法院,都驳回了杨某、焦某代理律师的管辖权异议,确定了朝阳法院的管辖权。
(四)实体问题
某公司与毛某建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因经营不善,自行解散注销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向毛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又因某公司申请注销未履行合法的清算手续,杨某、焦某作为股东、清算组成员,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由其二人承担某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
庭审中,杨某、焦某代理律师提出该诉请已过时效,焦、杨二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等抗辩理由,未被法院采纳。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该公司股东焦、杨二人作为清算主体,有义务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焦、杨二人虽在清算报告中表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实际未就本案诉争事项进行清理,故二人应就本案诉争事项向毛某承担清偿责任。鉴于双方劳动关系系因某公司办理工商注销手续而终止,某公司应按照毛某2008年1月1日起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公司未与毛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毛某要求给付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合法有据,法院亦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焦、杨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毛某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7 280元;
二、焦、杨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毛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 962元;
三、驳回毛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焦、杨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涂敬东律师
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